弱女子施剑翘枪杀大军阀孙传芳最终被特赦
施剑翘案:孝道与法律冲突的复仇传奇
在1935年的天津,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于居士林佛堂向已退隐的前北洋军阀孙传芳连开三枪,将其击毙。此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震动,成为民国极为著名的“施剑翘案”。
此案被《大公报》等一线媒体长期追踪报道,民间舆论对施剑翘报父仇的行为表示同情。那么,这起案件是如何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处理的呢?
施剑翘在行凶后的举动,为她赢得了部分法律的同情。她散发传单,向在场之人高呼“大家不要害怕,我是为父报仇,决不伤害别人,我也不跑”,并主动归案。这样的行为被律师团队用来强调施剑翘的“自首”情节,认为应获得减刑。
律师团队还从道德和孝道的角度为施剑翘辩护。他们诉诸于孝道和儒家同情复仇的传统,强调施剑翘的行为是出于孝心。他们引用了《中华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施剑翘的行为应获得减刑。他们还引用了儒家经典中的理念,强调在某些情况下,子女复仇是合理的。他们认为施从滨当年是被孙传芳非法处死,施剑翘无法依靠官方去伸张正义,故其复仇之举应该获得同情和宽恕。
公诉人和孙家的律师团队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施从滨的死亡是战争的一部分,不能构成施剑翘报仇的理由。他们否认施剑翘存在“自首”情节,认为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他们反对将儒家经典应用于现代案件,强调法院判决须尊重现行法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更关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正义。尽管舆论铺天盖地地同情施剑翘,但法院并未采纳道德因素(孝道)或者古代儒家经典来容忍施剑翘的暴力复仇行为。法院最终认定施剑翘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情节,并推翻了天津地方法院的判决。但法院也认可了施剑翘的“自首”情节和她的主观动机是“纯为孝恩冲激”,只是认为她“不求法律上正当解决,而竟自行持枪”,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了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和交融,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虽然舆论和道德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案的处理过程,但法院最终还是依据法律做出了判决。这一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思考和讨论,对于我们今天依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河北地区,因施从滨的非法死亡,施剑翘的生活陷入困境,这使得她的行为充满了引人同情的因素。即便如此,她还是被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对于这一判决,施剑翘对河北高等法院不采纳其“自首”情节的判决感到不满,于是上诉至南京最高法院。公诉人则认为,施从滨所率领的白俄雇佣兵曾对地方造成巨大伤害,其罪行严重至极,因此其死并不值得同情。最高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河北高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无论施从滨的罪行如何,他以战俘身份被孙传芳残忍处死,没有经过公正的审判,缺乏程序正义。这一事实可以成为理解施剑翘行为的部分背景,但并不能完全改变其非法行为的性质。“自首”的定义是犯罪未被发觉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罪行,而施剑翘并未在犯罪后逃走,因此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此案发生后,民间组织和许多有名望的个人纷纷向国民请求特赦施剑翘。在1936年10月14日,国民基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规定,发布了特赦令。虽然施剑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因其展现出的孝行“其志可哀,其情可原”,国民决定赦免她的七年刑期。
这份特赦令是在法律框架内实施的正义行动。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民实施大赦、特赦和减刑的权力。《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训政时期”的宪法,它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坚持法律框架内的原则。回顾此案,我们不应仅仅关注施剑翘最终被特赦的结局,而忽略其背后的司法逻辑。她的被特赦并非是对民意的简单回应或对孝行的褒奖,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正义的具体实践。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近代司法史上坚持法律正义的可贵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