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提要:
日期标注为7月28日的那一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被告人是云南晋宁人张永明,他因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11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永明,一个独居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委会的男子,自2008年起,他在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潜伏,趁人不备,对独自行走的受害人发动暴力袭击。他的行径导致受害者死亡后,还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方式极力销毁证据。他的残忍行为持续至2012年4月,共导致了11条生命的消逝。
据了解,张永明在1979年曾因故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却在1997年9月被释放。他似乎并未真正改过自新,反而再次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当案件发生后的几个月内,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在张永明的住处、晋城镇西门村附近的一枯井以及一圆形水坑等地,警方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遗骸、衣物及随身物品。这些证据都指向了张永明。
公诉机关指出,张永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认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接受过法律的制裁,理应清楚知道故意行为的社会及法律后果。在法庭上,张永明并未向受害者的家属表示道歉。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张永明的行为表示愤慨,同时也为那些无辜受害的家庭感到痛心。这起案件不仅让人痛心,也提醒我们社会的安全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障。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我们,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庭审结束后,法庭一审以故意罪判处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对张永明残忍行为的应有惩罚。对于受害者的家属来说,这个判决并不能挽回他们失去的亲人的生命,也无法消除他们心中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