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科学立法如
光明时评: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科学立法如何落到实处
作者:金泽刚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以专门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低龄恶性犯罪,取代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这一变革体现了立法科学的进步。
新法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而是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程序上,由办理案件或属地公安机关建议,或由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或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后作出专门教育的决定。
以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是治理观念的重大转变。专门教育属于国家教育体系,重在教育,而收容教养强调惩戒。专门教育介于传统保安处分与普通教育之间,是批评教育的法治化,也是教育矫治的科学化。
与收容教养相比,专门学校属于学校教育体系,避免了混同和被“污名化”的弊端,更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特性,且与常规教育体系易于衔接和转换。
专门教育有利于解决教育矫治不彻底、不持续的问题。它可以持续教育对象至高中,甚至直接至职业技术学校,解决收容教养期限短暂的问题。
历史上的工读学校虽是我国专门教育制度的前身,却因生源缩减而面临倒闭。专门教育不能重蹈覆辙,必须让教育矫治功能落到实处。专门学校的建立应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并吸收优势教育资源。管理上,虽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但需强化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协同管理责任,并考虑检察机关的治理经验。
专门教育不仅是知识和思想教育,更是行为和行动的矫治教育。在教学安排上要体现特殊教育和矫治功能,课程设置要专门化,如增加心理教育、法治教育、实践教育等,生活管制要更加严格。
专门教育需依据教育对象的基本情况设置差异化方案,合理设置教育期限。每个学期都要评估学生的教育矫治情况,并建立从专门学校转回普通学校的衔接机制。
总体而言,专门教育的实施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旨在通过持续性的教育和矫治,帮助问题少年重新融入社会。这一立法的进步值得期待和关注,希望其能真正为家庭和社会培养出有用之才。针对极少数对象,尽管经过教育矫治,仍难以彻底改正恶习的现象,是否应实施留级教育或调整教育矫治方式,这些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探索与研究。
对于这样的未成年人,传统教育模式可能无法产生显著效果。他们或许更需要一种更为个性化、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对此,我们应重新审视现有的教育策略和方法,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矫治手段。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以明确何种方式能更有效地帮助他们改正恶习并引导他们走向正道。关于是否实行留级教育,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某些情况下,留级教育或许能为这些学生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适应和学习正确的行为模式。但在其他情况下,过度的留级可能使这些学生感到孤立和失落,失去学习的热情和信心。这一问题应进行全面考量。同时还应建立灵活多变的教育体系以适应不同的需求。未成年人专门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社会不良问题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此的支持不可或缺。除了在学校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外,我们还需重视评估机构的设立和专门人才的培养。这不仅涉及资金和资源的投入,更涉及到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的长远规划和投资。我们期待通过数年的探索和实践,为这些孩子创造一个更为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让他们更好地成长和发展。(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