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隐瞒艾滋病“入刑”地方立法的目

恐怖故事 2025-03-23 22:20www.198689.com恐怖故事

光明时评:地方立法保障艾滋病防治,但需警惕僭越上位法框架的风险

作者:杨柳

近日,云南省人大通过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艾滋病感染者不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其感染状况,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立法目的正当,旨在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这一规定却存在着僭越上位法框架的风险。

当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我国报告的现存艾滋病感染者数量庞大,性传播比例高达95%以上。在此背景下,云南省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试图通过立法来遏制艾滋病传播,无疑是出于人道和公共健康的考虑。

正当的立法目的并不能成为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借口。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限。云南省的这一条例,在未经充分法律论证的情况下将隐瞒艾滋病入刑,显然违背了上位法的框架。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我国《刑法》已有相关罪名进行惩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不及时告知”便追究刑责的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这种规定将未发生性行为,甚至对方未因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的情形都纳入刑责范畴,将其视为危险犯,这与我国《刑法》中的罪名定义并不相符。

近年来,社会上有声音呼吁在《刑法》中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并建议将此罪界定为危险犯。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不能因追求目的正当而僭越上位法框架。像《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这样的地方立法创新,如果不加约束,可能会扩大社会大众的义务,产生“好心办坏事”的社会效果偏差。

类似的地方立法现象并不鲜见。比如今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会入刑”条款,就因引发舆论争议而被调整。这再次提醒我们,地方立法创新需把握合目的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

地方立法在创新过程中必须明确自身的权限范围,不能因追求目的正当而忽略合法性。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也要尊重法治精神,确保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框架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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