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置换协议该如何履行?
土地置换:与企业间的协议履行挑战
在土地转让的特殊形式——土地置换中,与企业间的互动变得尤为复杂。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给双方带来困扰和损失。
土地置换,作为一种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合理性在业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一些人认为,对经营性用地进行置换不符合相关规定;另一些人则认为,为了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应当给予置换,特别是在规划修改导致土地权利人无法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下。
以深圳市为例,该市印发通知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这是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的一种尝试。
在土地置换的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兼顾公平公正、促进土地高效利用、降低用地成本,各地都制定了自己的原则和操作规范。其中,等价置换原则性质不变原则等是主要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与企业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协议履行纠纷屡见不鲜。在湖南省衡阳市的一宗案例中,富衡房地产公司成功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更改用地规划,双方签署土地置换协议,但长时间未履行。而在湖北鄂州市的另一案例中,土地置换协议部分履行后,其余部分也未能如约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若因重大政策调整或维护公共利益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也应当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包括及时通知、说明理由、补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等。
近年来,因与企业签订土地置换协议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不断。由于土地置换在法理研究方面仍在探索阶段,相关概念、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尚不明确,因此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置换提供政策保障。
从角度看,城市规划虽然有利于城市发展,但处理不当会影响各方利益。不仅要当好诚信建设的带头人,而且要防止公权力滥用、以多种借口违约毁约。各地应完善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和政务诚信建设。
土地置换协议的履行需要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在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双方应更加谨慎地处理土地置换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国家利益、公平公正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应加强信用建设,防止公权力滥用,确保协议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