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事件引工程款纠纷 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

世界奇闻 2023-11-18 17:57www.198689.com世界奇闻异事

据了解,2007年1月18日,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TVCC电视文化中心直立锁边铝镁锰合金防水板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精锐公司分包TVCC电视文化中心直立锁边金属防水板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总价款约378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分期根据工程进度支付。

2008年10月9日,精锐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出具了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692717.80元。庭审中,被告对此数额予以确认,认可结算结果,双方表示不需再行结算。2008年奥运会前夕央视文化中心投入使用。2008年12月24日,精锐公司向中山盛业公司发《询证函》,确认收到中山盛业公司已付工程款190万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又支付原告40万元。

2009年2月9日,央视文化中心大楼遇火灾,大楼部分结构损坏,中山盛业公司没有再支付剩余款项。精锐公司于2009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利息,中山盛业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精锐公司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中山盛业公司认为央视大火导致甲方所有工程结算停止,现在不具备付款条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双方作了大量工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2010年1月,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结算并认可的3 692 717.80元为实际价款,扣除质保金和被告已付款,剩余款项为1208081.91元;2009年2月火灾一事,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风险负担随交付转移,被告受领工程后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仍需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付款期限可以酌情顺延;关于付款迟延,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缺乏关于被告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直至诉讼期间双方仍对应付款项金额存在争议,故被告未付款行为不能视为迟延付款;关于工期拖延,合同标的的工程系总体施工量大、施工单位多、各施工单位相互关联的施工项目,在具体施工时,被告交付也发生迟延,原告提交结算书时,被告也没有提出针对工程延期的款项,不能认为原告存在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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