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奇闻趣事 2023-11-05 01:29www.198689.com奇闻趣事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疑罪从挂”赔偿具体范围
“疑罪从挂”案件对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当事人长期不起诉、判刑等案件
昨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疑罪从挂”案件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明确“疑罪从挂”赔偿具体范围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对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刘合华表示,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对个罪超期羁押行为应予以赔偿
对于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两种情形具有较大争议一是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对此,该司法解释明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或者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对于无罪羁押法律未细化情形的赔偿,刘合华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今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哪些情形可申请赔偿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侵犯财产权”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违法刑事拘留”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赔偿标准怎么定
医疗费赔偿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
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身体伤残的赔偿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
■ 案例
无罪被羁押、无罪逮捕、违法扣押、违法刑事拘留……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多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1 被羁押3225天 获赔85万元
【案情摘要】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拘,同年4月17日被逮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处理结果】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濮阳中院决定书,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电杰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70.8597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2 个罪被撤销 超期监禁部分获赔
【案情摘要】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黄兴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福州中院认定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审查后提起再审。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处理结果】福建省高院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
3 被羁押34天 法院赔偿恢复名誉
【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拘。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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