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电视剧引发思考:影视剧中应少些“法盲”
影视剧中应少些“法盲”
曙明
最近,几部收视率不错的电视剧,也都引发一些争议,比如《都挺好》,比如《芝麻胡同》。前者,断断续续看的,不评了;后者,一集不落看了,说说它。这些争议,有围绕、人物关系的,也有细节方面的。今天说一个细节,是有关主人公严振声离婚的。
酱菜铺老板严振声解放前娶了两个老婆,原配林翠卿,后娶牧春花。《芝麻胡同》一共55集,从解放前演起,前30集主要讲严振声如何娶到牧春花。一会儿严不乐意,一会儿牧不答应,加上林翠卿不乐意,坏人掺和、捣乱,俩人就是结不成婚。等好不容易结了婚,解放了,《婚姻法》颁布了,严振声在政府部门主管婚姻登记的肖主任要求下,必须在林翠卿和牧春花之间“二选一”。严振声艰难抉择,林翠卿经不住“被离婚”打击与人私奔,牧春花“深明大义”主动退出……后20多集的冲突基本围绕“二选一”展开,剧中每个人都很痛苦。
作为法律人,我有疑惑当时法律真的那么不人道吗?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于1950年4月颁布施行,而严振声娶俩媳妇在婚姻法颁布之前,法律似乎不该管。
有疑问就查查。我找到1950年的《婚姻法》,其中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等,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而溯及力问题(法律颁布前行为是否适用该法)未作规定。不过,通过网络搜索,我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问题解答中找到答案
问题二在《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应如何处理?答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
原来还是编剧搞岔了。剧中,牧春花和林翠卿在感情上离不开严振声,二人都没有主动离婚的意愿,如果不是肖主任三番五次上门规劝甚至规定期限要严“二选一”,三人本可以相安无事地生活下去。可以这么说,正是法盲肖主任一次次逼着严振生“二选一”,剧情才得以展开。当年,肖主任那样的法盲或许会有,但编剧不顾史实(有意或无意),以法盲的行为主导剧情往下发展,还是会对观众有误导,认为当时的法律没有人情味儿。
人们的法治观念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影视剧也在其中承担着一定职能。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庭内外》《追捕》到后来的《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再到如今越来越多的法治题材影视剧,观众在得到艺术享受的,也受到一定法治熏陶。,和法律、法治有关的内容一旦出现偏差,效果也是相反的。
影视剧中违背法律规定、法治观念的情节不少,有人曾归纳过,有让角色犯刑法从未有过的“诈骗公款罪”的,有让刚满14周岁的交通肇事少年负刑事责任的。我印象比较深的,是不少影视剧为了制造冲突,展示角色在情与法之间的纠结,为司法人员和嫌疑人设置师生、同学等特殊关系。事实上,只要双方的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办理,司法人员回避就是唯一选择。也就是说,很多影视剧中“这个”抓“那个”的情节,现实中不可能发生,办案人压根儿没有纠结的机会。本该主动申请回避,却上演大义灭亲,编剧的本意是褒赞主人公,却在不经意间将其塑造为法盲。
法盲作为“反面教材”在影视剧出现,并无不可,不过数量也不宜过多。这是因为,一集不落看的观众,知道他是法盲,知晓其最终报应;断断续续看的,却可能以为他做的是对的。特别是,以正面形象出现,却干着法盲的事儿,这样的形象塑造之于观众法治观念养成的效果,一定是负面的。如何避免影视剧中法盲形象对依法治国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包括影视从业者在内的全社会都应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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